财联社12月6日电,中国证券监督处理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,在内幕信息明锐期内,*ST光一鼓舞、时任董事任昌兆证券账户于2023年4月25日卖出“*ST光一”821,400股,成交金额3,551,560元;“任某某”证券账户于2023年4月25日卖出“*ST光一”73,355股,成交金额322,756.5元;“某公司”证券账户于2023年2月16日至4月27日卖出“*ST光一”4,079,047股,成交金额17,988,146.23元。上述三个账户共计卖出“*ST光一”4,973,802股,股票操盘成交金额21,862,462.73元,避损金额17,464,225.66元。*ST光一时任董事长戴晓东证券账户于4月26日卖出“*ST光一”240,000股,成交金额954,400元,避损金额742,360.18元。决定:对任昌兆充公罪人所得17,464,225.66元,并处以52,392,676.98元罚金。对戴晓东充公罪人所得742,360.18元,并处以2,227,080.54元罚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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